為了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幫助企業利用好申報環節相關政策,準確申報,加快通關速度,根據《關于深入推進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2014〕25號)等有關規定,琪邦國際物流對進出口申報所需的單證資料進行了梳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口報關貨物
1.加工貿易和保稅貨物的報關
當企業向海關申報進口時,屬于加工貿易和保稅貨物的報關單,如隨附的合同、裝箱清單、貨物清單(貨物清單)等,可不向海關提交。
2.非加工貿易和保稅貨物的報關
當企業向海關申報進口時,屬于非加工貿易及保稅類的報關單,裝箱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的單證,可以不向海關提交。
注:以上文件在海關審核后,如需再次提交。
二、出口報關貨物
當企業向海關申報出口時(包括各種類型的報關單),隨附的合同、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文件,可不向海關提交。
注:以上文件在海關審核后,如需再次提交。
三、特種貨物
當企業申請出口防疫物資時,根據申報情況的不同,還應按要求提供相應的隨附單證。
1.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符合我國質量標準的醫用防護用品、呼吸機、紅外線體溫計等,按照“5號公告”要求提交“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可通過“國家藥監局”網站www.nmpa.gov.cn查詢)和“出口醫療物資聲明”(書面或電子聲明均可)該醫療器械產品的注冊證書應當是原件或掃描原件。
2.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以外,但獲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等,按“12號公告”要求,提交“出口醫療物資聲明”,承諾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
3.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出口“53號公告”中所列新增加的醫療器械,在向海關申報時應注明是否為醫療器械,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管理目錄,建議參照“5號公告”的要求,分別提供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備案證明和質量安全聲明。醫學器械產品注冊證書或備案證明應為原件或掃描件。
4.公司出口非醫用口罩時,應按“12號公告”的要求,提交“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作為附件,以證明產品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進口方接受所購產品的質量標準,不用于醫療目的。
特殊說明:
01。以上四種情況中,由海關報關單上的“境內發貨人”負責出具聲明;如果由海關報關單上的“生產銷售單位”委托境內發貨人出口,則由生產銷售單位出具質量安全承諾聲明和委托書。報關員的聲明,海關不予接受。
02。以上防疫防疫物資以援外物資形式出口的,由商務部管理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在申報出口時,應提交由商務部、援外項目實施企業部際協調機制領導小組或援外項目協調機構簽發的任務通知書。
03。如上述防疫物資以捐贈物資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時提交捐贈有關證明。
04。企業申報時,應提交由藥監部門出具的進口醫療注冊證明和企業質量保證承諾書,進口后再出口的防疫物資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