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進口報關的海關檢查程序:
進口報關檢驗工作,在我國,主要有四個環節:接受報驗,抽樣檢驗,簽發檢驗證書。
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外貿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申報時須填寫《申報書》,并填寫《申報書》中有關檢驗、鑒定等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同時提交對外簽訂的買賣合同、成交小樣等必要材料。
二是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后,應及時派人到貨運站現場查驗、鑒定。取樣時,應按規定的方法和比例,從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數量的代表整批貨物品質的樣品(樣本)進行檢驗。
檢驗:商檢機構受理申請后,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仔細審查合同(信用證)中關于質量、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依據,確定檢驗標準、方法,然后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等。
簽發證明書:進口商品檢驗合格后,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明書》,用于對外結算或索賠。收貨人和用貨人自行驗收的進口貨物,如發現問題,可用于對外索賠。收貨人和用貨人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應在索賠有效期內向商檢機構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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