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第一條,2018年9月10日,山東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日照海關申報4套進口鏜銑床加工中心,申報編號為420 * * * * * * * * * * * * *。申報的規格和型號是刀庫(38件)、鏜刀、銑刀、鉆頭、鉸刀、絲錐、54T2SH。據日照海關檢查,上述4個鉆銑中心的實際型號為54T2BS。
事情很簡單,但報告是錯誤的。有關公司對進口貨物的申報類型不真實,影響海關統計的準確性。但是為什么這是錯的呢?前面沒問題,為什么最后兩個是錯的?我們可以看到海關正在談論聚會,對嗎?換句話說,如果你不報告這件事,你就不會弄錯。然后,這是企業自己的問題。進口單據通常用于海關目的,對嗎我不會自己做的!所以,智力,錯了!拿到清單后,我們必須注意以下問題:好吧,好吧:第三公司對進口貨物的申報是不真實的,這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第一款。第86條第3款所列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0.2萬元整。
二、稍復雜的申報錯誤
2019年2月153日,A公司委托琪邦進口報關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分離機2臺,報關單號:333333333333**。申報品名:分離機,申報規格:品牌:HUPU,型號:SDAFR-0052-SR1,申報編碼為:8474100000,申報數量:2臺,經查驗理貨發現,涉案貨物實際為無品牌,型號: SDAFR-0052-SR2,商品編碼應申報為8479819000平;A公司上述品名、商編申報不實及未申報行為影響國家稅款征收,規格型號申報不實行為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經海關計核,漏繳稅款人民幣2.8萬元。不難發現,這個申報的錯誤有幾項:
1、品牌報錯,申報有品牌,實際無品牌;2、規格報錯了,1變成2;3、商品編碼錯了
那么怎么造成的呢? 品牌報錯,這個有無品牌?居然是報錯了,是不是很奇怪?一般都不會錯是吧,當然跟案例一一樣,我們也沒看到提到報關行什么問題,所以這還是貨主自己的問題。那品牌怎么會錯呢?還是那個懷疑咯,關務的情報出錯了!情報來源有誤,要么是采購給的資料不對,要么是關務對單證上面的品名描述不對? 嗯,以后拿到單子一定要注意: 那么,規格型號呢?還是那句話,沒提到報關行啥事,這錯就是企業自身造成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A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2.8萬元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0.1萬元整的規定。綜上,決定對A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2.9萬元整。
三、申報錯誤升級
2018年11月11日,某公司向海關申報自泰國進口一般貿易方式項下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再生塑料粒子一批。申報規格型號均為:非切片,申報商品編號為:3907699000;經海關查驗后核定:實際進口貨物形態為切片,應歸入商品編號3907691000
切片不切片,直接影響了商品編碼有木有?影響了商品編碼會咋樣? 還是罰款一兩千? 想的美是不是?因為稅號變了,那么?看: 商品編號3907691000關稅率為6.5%,增值稅率16%。經海關核定,違法貨物價值人民幣329500.00元,應征稅款人民幣62785.00元,漏繳稅款人民幣21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1.6萬元。 是不是偷著樂,只罰了一項,規格型號報錯,居然沒有另外罰一下。那么,各位看官,特別是注塑行業的朋友,多多保重哦!